一、加盟經營者應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
二、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應揭示證照書件。三、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四、廣告銷售內容應真實。
五、重要交易文件應由經紀人簽章。
六、製作不動產說明書提供解說。
七、收受文件應掣給收據。
八、保守他人秘密。
九、故意或過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應遵守公會訂定之經紀業倫理規範。
十一、不得拒絕主管機關進行業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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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盟經營者應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
二、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應揭示證照書件。經紀業備查及經紀人員證書字號及任職情形資訊可至內政部「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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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業應將相關證照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是以辨識方式得視經紀業者有無於營業處所張貼合法業者辨識標誌或揭示下列文件:
一、經紀業許可文件。
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四、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經營代銷業務者免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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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核發事宜,請領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該會申請辦理:
一、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證明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外國人為護照及居留證)影本乙份。
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證明書及其影本。
四、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費合計新臺幣300元,通訊申請者得檢具郵政匯票(匯票請購單「受款人姓名」請填載受理機構、團體全銜)。
五、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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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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