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8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違章工廠火災毀損,是否符合免徵房屋稅?

報載本轄大里工業區旁,農地非法使用之地下工廠發生火災,鐵皮屋搭建的違章工廠付之一炬,並造成現場多名警義消燒燙傷之社會事件,本局深表遺憾關切,該農地係搭建工廠使用,原已按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在案,惟經現場勘查該違章工廠因火災毀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核符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免徵房屋稅,本案已秉持愛心辦稅及服務便民原則,立即主動辦理相關稅捐減免。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3年6月15日 星期四

房市解碼!不同樓層價差多少才合理?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時間:2019-03-01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自2014年中,北部地區房市陸續進入盤整期至今,價穩量縮的格局依舊不變,即便2018年的交易量較2017年增加4.5%,來到27.8萬棟,但與過去動輒三、四十萬棟的交易量相比,仍有一段差距。在目前的房市格局,民眾買房更要仔細議價,高樓層與低樓層的價格差多少才合理,也是一門學問。
 

在學術界有個名詞叫「樓層別效用比」,意思是同一棟樓裡各個樓層的單價比率,例如把4樓設為100,若5樓是105,表示5樓的單價會比4樓高5%。好時價分析新北市累積近30萬筆的實價登錄房地交易資料,以數理模型製作出各樓層的樓層別效用比,發現以大樓、華廈而言,高樓層確實比中低樓層貴。
好時價將4樓設為基準100,分別檢視大樓(以總樓層30樓為例)、華廈、公寓的樓層別效用比,發現共通點是1樓最高,分別是112.0、110.3、138.4,2樓以上的部分,公寓從2樓開始往上遞減,到5樓最低98.5;大樓及華廈則是2樓往上遞增,其中大樓的頂樓(30樓)約比4樓高1成,華廈的頂樓(10樓)則僅比4樓高2%。

有趣的是,因為華人社會傳統文化,「四」與「死」發音相近,在購屋習慣上,較傾向避免購買4樓,價格也因此受影響,但4樓會是最便宜的樓層嗎?透過樓層別效用比的實證,發現4樓的價格,無論在大樓、華廈或是公寓皆非最低,顛覆傳統認知。

過樓層別效用比,可以揭開樓層高低對於價格影響的神秘面紗,客觀判斷不同樓層的價格差異。不過,須注意的是,各行政區、地區有不同的購屋偏好,且個案不同也會有不同結果,樓層別效用比只是購屋時的參考依據,最重要的還是找到心中理想且可負擔的房屋。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3年5月31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土地 ~ 分管對於第三人的效力

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065號判例原認為:「共有人於與其他共有人訂立共有物、分管之約定時,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其、分管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但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49號解釋認為:「應有部分之受讓人若不知悉有分管契約,亦無可得而知之情形,受讓人仍受讓與人所訂分管契約之拘束,有使善意第三人受不測損害之虞,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前述最高法院判例也不再援用。
       不過對於分管(分管契約、分管決定或分管裁定)對於應有部分的受讓人或取得物權的人即第三人的效力如何?
民法物權篇於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條文裡特別增訂了第826條之1第1項經登記即得對抗第三人之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820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使分管契約經登記後,藉由公示方式產生物權的效力,拘束受讓人以維持共有人間分管契約之安定性。 
       共有人分別共有土地,一定要注意其管理,又如有「分管」時,也要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方能確保自身權益!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3年5月17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土地 ~ 共有物私下約定管理可分以下多種型式 ~

1、分管契約:共有土地的管理可以由共有人以契約
約定,此即俗稱的「分管契約」。共有人全體就共有物所為分管約定,即為分管契約,「分管契約」是共有人全體共同的約定,其內容及方法自無限制
1、分管決定:共有人如採用《民法》第820條第1項以「多數決」的方式同意管理,此為「分管決定」,少數不同意或未表示意見者,仍受此「分管決定」的拘束。
2、分管裁定:《民法》第820條第2項對於共有人以多數決即「分管決定」的方式,決定管理,倘有「顯失公平」的情形,「不同意的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法院因而所為的裁定,即為「分管裁定」。
對於「分管契約」、「分管決定」或「分管裁定」是否可以變更?依《民法》第820條第3項規定: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的聲請,以「裁定」變更之;這是「情事變更原則的具體化」。前述程序應適用「非訟程序」,此種規定乃為使共有物的管理得以順利遂行,促進資源效率的實現。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3年5月3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土地 ~ 共有土地的分管

由《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可知共有土地的管理可以由共有人以契約約定,此即俗稱的「分管契約」。共有人全體就共有物所為分管約定,即為分管契約,「分管契約」是共有人全體共同的約定,其內容及方法自無限制。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