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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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第一次向戶籍所在地(外國人向居住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嗣後不論遺失、損壞、戶籍遷移或其他原因需重新補(換)發者,仍向原核發證書之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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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經紀人證書申請書1份。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三、申請人最近1年內直4公分、寬2.8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1式2張。
四、考試院核發之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各1份。
五、1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凡檢附不動產經紀人特種考試及格證書者,或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屆滿,未換發證書,經依規定註銷,重新申請核發證書者,得免附本項文件。
六、證書費新臺幣1,000元現金或郵政匯票。
相關書表可至不動產經紀業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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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為許可行業,業者不得聘僱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其從業人員必需取得下列專業證書:
一、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欲擔任不動產經紀人者需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二、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欲擔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者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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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二、前述報酬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之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