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日 星期六

【不動產經紀業類】~ 我是不動產經紀業者(含仲介及代銷),何時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及利用不動產說明書進行解說?

一、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租(售)契約書後,應即依104年10月1日實施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並對消費者充分揭露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之內容,不得有蓄意矇蔽欺罔之行為。前述不動產說明書並經委託人及經紀業所屬經紀人簽章後,始可交由經紀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中向不動產交易相對人解說,相對人及解說人並應在不動產說明書簽章,俟於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予相對人,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上開契約書之一部分。

二、另經紀人員在帶看或促使買方簽訂要約書之過程,即應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因買方簽訂要約書前,經紀業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內容或資訊足以影響買方是否要約(購買)之決定,倘買方之要約經賣方承諾並送達買方時,雙方即負有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義務,故為維護交易雙方之權益,應於帶看或簽訂要約書之過程中,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避免產生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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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4日 星期六

【不動產經紀業類】~ 於臉書上轉PO租屋或買賣房子的資訊,幫人家分享或推薦給朋友,有違反相關不動產仲介相關規定嗎?

民眾在網路平台或臉書刊登租售自己的不動產廣告,毋需適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惟如遇有熱心的親朋好友代為轉PO相關資訊,仍然要看轉PO資訊的行為人是否有其它居間聯繫、帶看房子、解說屋況、代收定金等認定為經營仲介業務的事實,倘經查證行為人確有上述經營仲介業務的表徵,即涉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之虞,否則若僅代為轉PO相關資訊,尚難認定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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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8日 星期六

【不動產經紀業類】~ 「審閱期」與「猶豫期」的不同在哪裡?

消費者欲向房仲業購買一戶房屋並簽訂要約書,惟告知房仲人員要先行評估價格及貸款能力再決定是否購買,之後房仲人員表示出價已經賣方同意出售,買賣契約成立要求消費者履行合約,否則面臨違約金及服務費等賠償,而消費者以未提供審閱期要求解約,衍生糾紛。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如果企業經營者未提供審閱期,消費者則可主張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常分不清「審閱期」及「猶豫期」的不同,審閱期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簽約前,有權將契約先帶回家了解契約條款後,再決定是否締結契約,但是不代表簽約後,也可在公告審閱期間內(房仲契約3天,預售屋契約5天)反悔解約;而猶豫期是指郵購(例如電視購物)或訪問(例如路邊推銷)買賣,消費者可在7天內解除買賣契約,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所以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簽訂契約前需先主張審閱期,再決定是否簽約,而另外洽談的任何條件要寫進契約裡,為將來如果發生爭議才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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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1日 星期六

【不動產經紀業類】~ 營業保證基金如何支付損害賠償?

受害人取得對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法院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仲介或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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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日 星期六

【不動產經紀業類】~ 營業保證金設置的目的及作用為何?

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而不能履行委託契約,或因經紀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委託人或交易當事人受有損害,消費者經常求助無門,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爰設有經紀業應繳存營業保證金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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