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日 星期六

【不動產經紀業類】~ 國人購買海外不動產應注意事項?

(1)確認是否為合法仲介或代銷業者。

(2)確認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業者有無與國外建商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
(3)倘發現廣告內容有誇大投資報酬率或不實資訊,勿輕易相信,應進一步向不動產經紀業者確認,以保障權益。
(4)注意不動產經紀業者有無詳實調查不動產產權、現況、稅費、相關權益等資訊,並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向消費者解說,而非以說明會方式替代。確認取得不動產權利性質(所有權或使用權)、取得產權期間或移轉限制、暸解當地貸款方式、房貸利率、稅賦規定、滙率變動、政經情勢、有無其他費用(如:律師費、房屋修繕費、代管費用)等資訊,以維護自身權益。
(5)簽訂買賣契約書時,經紀業者是否交付不動產說明書,該不動產說明書視為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6)不動產經紀業者所出具之交易相關文件若以中文以外之文字記載者,應請不動產經紀業者提供中文譯本,並應注意相關重要收據、契約書、不動產說明書等文件,不動產經紀業者是否有指派經紀人簽章,以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
(7)不動產經紀業者向消費者收取之服務費,仍應符合國內規範,且不得有收取價差或其他報酬之情形。
(8)確認不動產經紀業者有無協助處理海外糾紛及消費爭議之機制。
(9)簽約前務必審慎評估己身財務負擔能力、持有成本與管理能力,再決定是否購買海外不動產,以避免高利息及匯兌風險或產生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高價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交易糾紛。



2026年7月4日 星期六

【不動產經紀業類】~ 不動產委託仲介銷售或出租,得否僅以口頭約定?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經紀業與委託人(賣方)之間應簽訂「書面」委託契約,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故經紀業與委託人之間,不僅應有委託之事實,尚須具備書面約定之要式行為,方可進行廣告及銷售(出租)行為,又委託銷售契約書內容如有變更者,雙方亦應以書面變更,不得以口頭方式約定,以維護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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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6日 星期六

【不動產經紀業類】~ 刊登不動產售(租)廣告時應注意哪些事項,才不會違反相關規定?

一、刊登物件之法定用途、面積、住址、樓層等資訊時,應確實依照使用執照或登記謄本刊載,如果法定用途屬不得為住宅使用之物件,也建議毋須刊登○房○廳○衛及其格局圖,以避免產生爭議;另刊登售價或租金時,也應與委託銷售(出租)契約書內容所載之金額相符,並應於前述內容刊登後再次檢視廣告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如有錯誤情形應即修正,以提供消費者正確之廣告資訊。

二、再者,廣告刊登者如為經紀業,並應於廣告適當欄位註明經紀業名稱(如:○○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倘經紀業屬加盟店或加盟經營者,不得以加盟店名稱替代經紀業名稱,方符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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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日 星期六

【不動產經紀業類】~ 我是不動產經紀業者(含仲介及代銷),何時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及利用不動產說明書進行解說?

一、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租(售)契約書後,應即依104年10月1日實施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並對消費者充分揭露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之內容,不得有蓄意矇蔽欺罔之行為。前述不動產說明書並經委託人及經紀業所屬經紀人簽章後,始可交由經紀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中向不動產交易相對人解說,相對人及解說人並應在不動產說明書簽章,俟於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予相對人,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上開契約書之一部分。

二、另經紀人員在帶看或促使買方簽訂要約書之過程,即應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因買方簽訂要約書前,經紀業所提供之不動產說明書內容或資訊足以影響買方是否要約(購買)之決定,倘買方之要約經賣方承諾並送達買方時,雙方即負有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義務,故為維護交易雙方之權益,應於帶看或簽訂要約書之過程中,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避免產生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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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4日 星期六

【不動產經紀業類】~ 於臉書上轉PO租屋或買賣房子的資訊,幫人家分享或推薦給朋友,有違反相關不動產仲介相關規定嗎?

民眾在網路平台或臉書刊登租售自己的不動產廣告,毋需適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惟如遇有熱心的親朋好友代為轉PO相關資訊,仍然要看轉PO資訊的行為人是否有其它居間聯繫、帶看房子、解說屋況、代收定金等認定為經營仲介業務的事實,倘經查證行為人確有上述經營仲介業務的表徵,即涉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之虞,否則若僅代為轉PO相關資訊,尚難認定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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