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土地 ~ 分管契約有效情形下准許裁判分割,於裁判分割後如認分管契約仍有拘束力,則分割有無實益:

(一)分割自由與限制的意旨:
          分割的自由與限制,顯然皆係基於物之使用效率,因共有的協商成本和執行成本高於單一所有,故在法令限制、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才限制分割,減少協商成本和執行成本。
(二)分管契約仍有拘束力的裁判分割之實益:
    1、原物分割:
         於原物分割情形,除非共有物之分管現狀,各共有人分管部分的價值剛好符合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比例,而各共有人間對分割方式也無爭議,法院亦願意依各共有人分管的部分而原物分割,則分割後之狀態與分管情形完全相同,又何須裁判分割?相反情形,分管契約仍有拘束力,造成共有人雖取得原物,但仍未必可加以使用,反而造成所有和使用分離,產生代理成本,裁判分割似無實益。
    2、變價分割:
         於變價分割情形,若第三人取得共有物,但仍受分管契約所拘束,則第三人大多無取得共有物之誘因。此時,即使有人願意購買,因係違反共有人意願而剝奪其所有權而取得現金補償,違反私法自治精神,在欠缺公共利益下,顯然不具正當性,亦不符合效率。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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