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1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地籍測量類) 何謂數值地籍測量?為何辦理數值地籍測量?

一、所謂數值地籍測量包含廣義及狹義的定義,狹義的定義是以測量儀器及測量方法測算各宗土地之界址點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繪製地籍圖。廣義定義則是將地籍調查的資料以及三角點、圖根點、都市計畫樁、界址點等觀測結果輸入電腦,分別建立各種基本檔,完成繪圖、計算面積、列出報表等自動化作業,提高測量之精度,健全地政資料。而傳統地籍測量則是由測量員利用平板儀至實地繪製而成,成果則以圖形方式紀錄在圖紙上,故又稱為圖解地籍測量。
二、
(一)民眾對測量精度之要求日漸提高,圖解法測量已難以適應高地價需求。
(二)電子計算機的發達及普及,使得圖形資料藉數值方法與文件資料連繫在一起,同時處理可提高行政效率,並加強服務的功能。
(三)為促進各類土地合理有效管理與利用,必需提高地籍測量精度及健全地政資料,
以建立多目標的土地資訊系統,數值地籍測量可作為其基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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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5日 星期五

【持分土地買賣】~ (地籍測量類) 何謂圖解地籍圖數值化?圖解地籍圖數值化後有什麼好處?

一、傳統地籍圖是由測量員利用平板儀至實地測製而成,戶地資料則以圖形方式紀錄在圖紙上,故稱為圖解地籍圖。為使這些圖形資料能夠利用電腦技術予以永久保存,進而加值利用,於是利用數位板、坐標讀取儀或掃描儀將地籍圖上之界址坐標以數值方法紀錄起來,稱為「圖解地籍圖數值化」。
二、因圖解地籍圖會隨著時間逐漸破損、變形,若將地籍圖上每筆土地的位置及界線數化起來後,即可將地籍圖現況以數值方式予以永久保存,如此將可提供土地複丈參考使用及快速核發地籍圖謄本,以提高便民服務品質。並於轉換成數值圖檔後,可提供其他如農政、交通、工務等單位作圖層套合分析使用,以配合國土資訊系統發展,建立土地基本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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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5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問答集

一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重點?
A: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住家用房屋屬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稅率為1.2%(同自住房屋);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由1.2%~2%提高為1.5%~3.6%,地方政府並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稅率由1.5%~2.5%提高為3%~5%,與營業用房屋之稅率相同。
(三)增訂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
二.住家用房屋認屬自住之條件?
A: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三. 何謂公益出租人?法人是否也可作為公益出租人?
A: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公益出租人指經由租屋服務平臺於「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台辦法」規定之租賃資訊網站刊登出租資訊,將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因此,不論自然人或法人符合規定者,均可為公益出租人
四.修正後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徵收率為何?
A: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公布,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修正後房屋稅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議會通過實施。如果要瞭解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徵收率,可逕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
五.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房屋全國合計4戶以上者,如何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有無申請期限?
A:地方稅稽徵機關於103年8月10日前,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房屋戶數在4戶以上者,寄發「自住房屋申請輔導通知」給房屋所有人,請房屋所有人於規定期限內(文到60日)就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之自住房屋提出申請。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
六. 自住房屋是否須每年重新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A:經核准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倘自住條件未變更,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倘自住條件有異動,則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
七.持分共有房屋,其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A:個人所有持分共有房屋,於檢視是否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之戶數限制時,原則上該持分共有房屋以1戶計算。
八.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為住家用,如空置,應按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A: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所以,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雖為住家用,但如空置,即不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九.非自然人持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應按何種稅率課徵房屋稅?
A: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非自然人持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不符上開自住房屋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十.領有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農業資材室、農舍等容許證明或使用執照,是否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A: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房屋是否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需視其是否符合上開規定決定,與建管機關核發房屋相關證明或執照所載用途無直接相關。
十一.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且免辦營業登記之房屋,是否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A: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因此,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且免辦營業登記之房屋,其屬供民宿使用部分,已不符合上開自住房屋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屬供自住房屋使用部分,如符合上開自住認定標準之規定,則該部分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十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4戶以上住家用房家用房屋,核准3戶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中1戶為未成年子女所有,於該子女成年後如何適用自住房屋規定?
A: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3人所有4戶A.B.C.D住家用房屋,已核准3戶A.B.C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中C戶為未成年子女所有,待該子女成年後,於依上開認定標準規定計算房屋戶數時,該C戶即不得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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