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0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耕地分割﹞面積未達0.25公頃的耕地,卻特別准許分割的情形有哪些?(三)

共有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除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可以按照前述規定予以分割成另一地號外,其餘未依法變更為非耕地部分,如屬於共有分管者,共有人可以檢附協議書,協議維持共有或分割為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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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7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耕地分割﹞面積未達0.25公頃的耕地,卻特別准許分割的情形有哪些?(四)

89.1.28(含)以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繼承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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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4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耕地分割﹞面積未達0.25公頃的耕地,卻特別准許分割的情形有哪些?(五)

89.1.27(含)以前已經是二人(或多人)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0.25公頃面積限制。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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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 星期二

【持分土地買賣】~ ﹝耕地分割﹞面積未達0.25公頃的耕地,卻特別准許分割的情形有哪些?(七)

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如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可以申請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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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5日 星期六

【持分土地買賣】~ ﹝耕地分割﹞面積未達0.25公頃的耕地,卻特別准許分割的情形有哪些?(八)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程序上,這類型案件申請人應向耕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由該地政事務所循行政程序報請上級機關核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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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2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耕地分割﹞「地權調整」的耕地如何辦理分割?

指政府辦理土地法第一編第五章所規定有關地權調整政策之事宜,而有辦理分割必要者而言。例如耕地所有權人為了耕作上的便利或經營管理上的需要,申請將毗鄰之數筆耕地連件辦理合併分割者,在合併分割後之耕地筆數並未增加原則下,可以受理申辦。但是如果所申請之耕地,位在重劃區內,必須合併分割後的耕地能直接鄰接灌溉、排水設施及農路為原則,才准許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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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9日 星期日

【持分土地買賣】~ ﹝耕地分割﹞兩筆不同所有權人的毗鄰耕地如何分割?

如果兩筆不同所有權人的毗鄰耕地,打算在每人所有面積不變,耕地筆數也不增加的前提下,協議耕地位置互易,以連件方式向地政事務所申辦耕地合併、分割及共有物分割登記,由於並不違反農業政策,地政事務所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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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6日 星期四

【持分土地買賣】~ ﹝耕地分割﹞何謂「耕地」?共有耕地如何辦理分割?

一、按照現行法令規定,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者,屬於耕地。
二、89年1月27日(含)以前取得之共有耕地,可以由全體共有人出具協議書或持憑法院之確定判決,申請分割為單獨所有,但條件是分割後耕地筆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前述共有耕地的分割,原則上應分割為單獨所有,但如果共有人間達成協議,由部分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仍然維持共有的話,亦准許受理。
三、至於仍維持共有的耕地部分,由於權屬狀態已轉變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即89.1.28以後)的新共有情形,所以不適用「89年1月27日(含)以前已經是共有的耕地」的情形來申請分割。除非該部分共有耕地符合分割後每人每筆面積達到0.25公頃以上之基本原則,才能再辦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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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日 星期一

【持分土地買賣】~ ﹝耕地分割﹞屬於89年1月27日(含)以前的共有耕地,共有人之一曾於89年1月28日(含)以後將其全部持分移轉於他人,該耕地是否也可以辦理分割嗎?

一、假如該共有人係移轉其全部持分給另一人時:因該筆耕地共有人總數維持與89年1月27日(含)以前相同,並未有所增加,仍然可以申辦分割。
二、假如該共有人係移轉其持分給二人或二人以上時(造成共有人人數比89年1月27日以前的共有人人數多):除非分割後每人每筆耕地面積在0.25公頃以上,否則分割筆數不能超過89年1月27日(含)以前的共有人人數,且89年1月28日以後所新增的共有人持分部分,不能分割為單獨所有。
三、假如共有人移轉其持分予同一人時:因共有人數減少,可以申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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