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填妥贈與契約書並向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完稅後再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俟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稅證明書後再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如下:
(1)登記申請書。
(2)贈與契約書。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4)申請人身分證明(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另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5)義務人印鑑證明(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且所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6)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稅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7)增值稅及契稅繳納收據及其他證明文件。
(8)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
(9)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