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動產經紀業開始營業或分設營業處所。
二、經紀業名稱、所在地、組織型態、經營型態、營業項目、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或加入之同業公會變更。三、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變更。
四、僱用之經紀人員變更。
五、經紀業或營業處所遷入。
六、經紀業停業、組織解散或終止營業。
七、營業處所代理銷售不動產名稱、設立目的、銷售總金額、設立期間變更或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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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經紀業開始營業或分設營業處所。
二、經紀業名稱、所在地、組織型態、經營型態、營業項目、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或加入之同業公會變更。經紀業應於開始營業後15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一、申請書1式2份。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
四、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五、不動產經紀人員名冊及其證書影本。
六、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相關書表可至不動產經紀業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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