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區域計畫法」等規定,使用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檢討及變更的情形如下: (一)定期變更:依照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區域計畫每五年定期通盤檢討後須變更分區的土地,應依變更分區有關規定,辦理變更使用分區類別。 (二)隨時變更:1.申請開發案件涉及使用分區變更者,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後,辦理使用分區變更。2.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各目的事業所需土地面積超過一定規模,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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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日 星期三
2022年10月19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3‧ 非都市土地有幾種使用分區?幾種使用地類別?
非都市土地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劃分十一種使用分區: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102.10.23新增)、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其下編定為十九種用地別:即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殯葬用地、海域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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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2‧ 台灣地區各縣(市)的使用編定公告日期為那一天?
由於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的同時,仍需保障現有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權人的權益,且編定公告以後才有非都市土地的使用管制,因此凡編定公告前已有合法使用的情形,經舉證發現原編定有錯誤者,仍可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編定。所以瞭解各縣(市)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有助於保障您的權益。臺灣地區除臺北市、嘉義市及合併前台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外,各縣(市)辦理編定公告日期分別為:
| 縣市別 | 非都市土地辦理 使用編定公告日期 | 縣市別 | 非都市土地辦理 使用編定公告日期 |
|---|---|---|---|
| 宜蘭縣 | 73.10.15 | 基隆市 | 70.2.15 |
| 臺北縣 | 70.2.15 | 桃園縣 | 70.2.15 |
| 新竹縣 | 73.10.15 | 新竹市 | 73.10.15 |
| 苗栗縣 | 73.3.31 | 臺中縣 | 69.6.1 |
| 南投縣 | 69.6.1 | 彰化縣 | 69.6.1 |
| 雲林縣 | 73.11.20 | 嘉義縣 | 75.11.1 |
| 臺南縣 | 65.6.1 | 高雄縣 | 65.6.1 |
| 屏東縣 | 64.10.6 | 澎湖縣 | 75.2.15 |
| 臺東縣 | 74.11.16 | 花蓮縣 | 74.11.16 |
2022年9月28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 區域計畫發布實施後,台灣地區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依據為何?
區域計畫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的保育利用,充分兼顧農業與工業發展所需用地,以及防止自然災害。此項功能,有賴土地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的貫徹實施,始能充分發揮。但因為區域計畫之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過於簡要,且計畫圖比例尺甚小,很難據以認定每宗土地適當的使用,故內政部特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4條(原第16條)規定,訂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以進一步按照鄉鎮縣轄市區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並將結果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實施土地使用管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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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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