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割自由與限制的意旨:
分割的自由與限制,顯然皆係基於物之使用效率,因共有的協商成本和執行成本高於單一所有,故在法令限制、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才限制分割,減少協商成本和執行成本。
(二)分管契約仍有拘束力的裁判分割之實益:
1、原物分割:
於原物分割情形,除非共有物之分管現狀,各共有人分管部分的價值剛好符合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比例,而各共有人間對分割方式也無爭議,法院亦願意依各共有人分管的部分而原物分割,則分割後之狀態與分管情形完全相同,又何須裁判分割?相反情形,分管契約仍有拘束力,造成共有人雖取得原物,但仍未必可加以使用,反而造成所有和使用分離,產生代理成本,裁判分割似無實益。
2、變價分割:
於變價分割情形,若第三人取得共有物,但仍受分管契約所拘束,則第三人大多無取得共有物之誘因。此時,即使有人願意購買,因係違反共有人意願而剝奪其所有權而取得現金補償,違反私法自治精神,在欠缺公共利益下,顯然不具正當性,亦不符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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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相關法令及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
二、申請者應附書表及附件(詳見管制規則第六條之一):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規定應申請許可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申請書格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二)使用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能以電子處理方式取得者,免予提出。) (四)申請許可使用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本款規定之文件) (五)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
三、作業內容及流程:(一)使用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依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規定「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細目」者,應依第六條之一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應依其所定相關規定審查,於徵得該使用 地主管機關同意及加會有關機關後核准,並通知申請人及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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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令及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
二、申請者應附書表及附件(詳見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二)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土地面積達到一定規模者,應檢附各該區 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之文件。如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之文件。 )
三、作業內容及流程: (一)非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除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者外,應先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等相關書件向縣(市)政府(地政單位)申請變更編定。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由府內相關單位會同審查通過,再通知地政事務所辦理異動手續。其作業流程圖詳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附錄三。 (二)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作業流程有別於非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經縣(市)政府依本要點相關規定初步審查通過後,需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提專案小組審查,繼而通知申請人依本規則第四十八條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或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政證明文件,以憑辦理變更編定。其作業流程圖詳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附錄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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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 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如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由該管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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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應先向縣(市)政府繳納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二)興辦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免附)(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以檢附。)(五)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六)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土地面積達到一定規模者,應檢附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之文件。如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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