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5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土地 ~ 土地共有可分「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

按土地的所有權形態有「單獨所有」及「共有」之分,而共有又可分為「分
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前者指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持分)對於土地有所有權(《民法》第817條);至於後者則係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的共有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土地(《民法》第827條)。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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