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土地 ~ 共有土地的分管

由《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可知共有土地的管理可以由共有人以契約約定,此即俗稱的「分管契約」。共有人全體就共有物所為分管約定,即為分管契約,「分管契約」是共有人全體共同的約定,其內容及方法自無限制。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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