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持分土地}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農地買賣~~~0982-683151
2023年3月15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土地 ~ 共有土地之分割與分管有何不同?
分管原無消滅共有關係之意,祇係遷就共有土地使用狀態之權宜措施,其雖約定各共有人得管理使用共有土地之某一特定部分,但各共有之共有關係依然維持。實務上有判決認為分管之共有土地,若有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該分管契約之意思(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三號判決)。
日常生活中,共有人對共有土地之某一特定部分可以獨立使用,往往是因為共有人間存有明示或默示分管契約之故,然在土地登記簿上,其產權仍維持分別共有之狀態
。
分割旨在消滅共有關係而變更為單獨所有
必須再經由分割共有土地之程序,才能夠各自獨立,成為單獨所有。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
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