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包括出租、委託經營、設定地上權等3種。分別說明如下:
- 出租:民眾於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國有土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願意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現使用人(地上有建物者為地上建物所有人)可以申請承租國有土地;另民眾可主動申請標租或查閱國有財產署各分署網站公告之標租資訊參與投標。承租人應按契約約定繳納租金(標租土地承租人應繳交訂約權利金及年租金)。租約終止時,承租人應拆除騰空地上物交還土地。
- 委託經營:申請人必須為依法成立之私法人,如:財團法人或公司(但委託經營期間在1年以下者,得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於繳交訂約權利金及每年經營權利金後,依規定經營使用,並自負盈虧。委託經營契約期限屆滿地上物應拆除或無償移轉為國有。
- 設定地上權:大面積國有土地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者,契約期間最長為70年,地上權人應繳交權利金及每年地租,並依規定建築使用,地上權消滅後,地上物無償移轉為國有,並無條件遷離。
如仍有疑問可電洽:(02)27718121轉1226(出租)1242(標租)1312(委託經營)1322(地上權)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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