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繳稅,如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於變更使用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務(分)局申報,以實際變更使用日期,按月分別課徵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如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但變更日期若在當月16日以後,次月起才可以適用變更後稅率。
房屋有增建、改建者,亦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尚未申報房屋稅籍者,請儘速檢附使用執照影本、房屋平面圖、立面圖及面積計算式,於本(分)局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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