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依分管契約使用共有物而為投資行為,即應保
護共有人的合理期待,使分管契約在合理年限內,不因分 割而受影響,以保護共有人投資的期待。因此,已有分管 契約應構成民§823所稱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制。
(二)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
分管契約係共有人間之契約,使共有人就共有物有依 其分管契約而使用之義務,而此一義務的履行顯然必須經 過一段期間,方符合分管契約之目的。因此,共有人如明 示不分割,固然構成民§823所稱契約訂有不分割之其 限;即使分管契約並未明示不分割和期限,解釋上亦應認 為共有人間有不分割之默示意思表示,而構成訂有不分割 期限,而不得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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