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1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土地 ~ 分管對於第三人的效力

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065號判例原認為:「共有人於與其他共有人訂立共有物、分管之約定時,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其、分管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但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49號解釋認為:「應有部分之受讓人若不知悉有分管契約,亦無可得而知之情形,受讓人仍受讓與人所訂分管契約之拘束,有使善意第三人受不測損害之虞,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前述最高法院判例也不再援用。
       不過對於分管(分管契約、分管決定或分管裁定)對於應有部分的受讓人或取得物權的人即第三人的效力如何?
民法物權篇於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條文裡特別增訂了第826條之1第1項經登記即得對抗第三人之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820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使分管契約經登記後,藉由公示方式產生物權的效力,拘束受讓人以維持共有人間分管契約之安定性。 
       共有人分別共有土地,一定要注意其管理,又如有「分管」時,也要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方能確保自身權益!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2023年5月17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土地 ~ 共有物私下約定管理可分以下多種型式 ~

1、分管契約:共有土地的管理可以由共有人以契約
約定,此即俗稱的「分管契約」。共有人全體就共有物所為分管約定,即為分管契約,「分管契約」是共有人全體共同的約定,其內容及方法自無限制
1、分管決定:共有人如採用《民法》第820條第1項以「多數決」的方式同意管理,此為「分管決定」,少數不同意或未表示意見者,仍受此「分管決定」的拘束。
2、分管裁定:《民法》第820條第2項對於共有人以多數決即「分管決定」的方式,決定管理,倘有「顯失公平」的情形,「不同意的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法院因而所為的裁定,即為「分管裁定」。
對於「分管契約」、「分管決定」或「分管裁定」是否可以變更?依《民法》第820條第3項規定: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的聲請,以「裁定」變更之;這是「情事變更原則的具體化」。前述程序應適用「非訟程序」,此種規定乃為使共有物的管理得以順利遂行,促進資源效率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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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土地 ~ 共有土地的分管

由《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可知共有土地的管理可以由共有人以契約約定,此即俗稱的「分管契約」。共有人全體就共有物所為分管約定,即為分管契約,「分管契約」是共有人全體共同的約定,其內容及方法自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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