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第一次向戶籍所在地(外國人向居住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嗣後不論遺失、損壞、戶籍遷移或其他原因需重新補(換)發者,仍向原核發證書之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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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第一次向戶籍所在地(外國人向居住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嗣後不論遺失、損壞、戶籍遷移或其他原因需重新補(換)發者,仍向原核發證書之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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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經紀人證書申請書1份。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三、申請人最近1年內直4公分、寬2.8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1式2張。
四、考試院核發之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各1份。
五、1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凡檢附不動產經紀人特種考試及格證書者,或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屆滿,未換發證書,經依規定註銷,重新申請核發證書者,得免附本項文件。
六、證書費新臺幣1,000元現金或郵政匯票。
相關書表可至不動產經紀業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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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為許可行業,業者不得聘僱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其從業人員必需取得下列專業證書:
一、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欲擔任不動產經紀人者需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二、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欲擔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者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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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二、前述報酬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之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一、不動產經紀業開始營業或分設營業處所。
二、經紀業名稱、所在地、組織型態、經營型態、營業項目、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或加入之同業公會變更。經紀業應於開始營業後15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一、申請書1式2份。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
四、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
五、不動產經紀人員名冊及其證書影本。
六、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相關書表可至不動產經紀業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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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係指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且經營經紀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故從事不動產經紀業務應以「公司」或「商號」型態為之,即不得以個人名義、工作室或事務所等型態經營經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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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許可: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公司組織者,應向經濟部(所在地在直轄市者,則向直轄市政府)申辦公司登記;商號組織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辦商業登記。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1式2份。
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 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或商號名稱預查表影本。
四、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相關書表可至不動產經紀業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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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其仲介業務指的是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代銷業務指的是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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