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國私共有土地有效利用,除有下列情形外,國有持分
得不辦理分割,逕依有關法令規定管理、處分:
(一)已有自行規劃使用計畫者。
(二)私有持分所有權人(以下稱他共有人)擬以低於預估
當時之市場 價格處分全筆土地者。
(三)申請讓售之國有持分面積逾五百平方公尺,依規定不
得辦理讓售者。
本處理原則所稱之分割係指共有物分割。
高價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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