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8日 星期五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2)

二、國有持分土地分割應依「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
    作業要點」辦理協議分割或聲請法院裁判分割。
    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全筆國私共
    有土地之案件,有第一點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或有第二
    款且不符第四點主張優先承購情形者,應聲請假處分並
    訴請共有物分割,聲請假處分所需擔保金,當年度擔保
    金預算不足支應時,按下列金額循序報核後由保管款項
    先行墊支,於結案領回歸墊:
  (一)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下者,由本署核准後
        墊支。
  (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二億元以下者,陳報財政部核准後
        墊支。
  (三)超過二億元者,陳報行政院核准後墊支。

高價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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