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8日 星期二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是否每年需提出申請?

稅捐稽徵處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即戶籍無遷出且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且所有權人亦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持分土地 / 畸零土地 / 共有土地 / ~~~ 買賣 收購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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