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5日 星期六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土地已賣出移轉給他人了,為何今年還課徵該筆土地地價稅?

依稅法規定,地價稅以八月三十一日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也就是說這一天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全年地價稅,此與房屋稅可因房屋買賣移轉而按持有期間計算稅額的情況不同。


持分土地、持分房屋、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土地、

台北市、新北市..等持分土地、畸零地、道路用地、

疑難土地~~~高價收購       0982-683151 ~~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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