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私共有土地國有持分辦理出售,承購人非他共有人時,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
項規定,限期通知他共有人優先承購,他共有人有數人主
張優先承購時,由各該主張優先承購之他共有人按其應有
部分計算比率共同承購辦理。
高價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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