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8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違章工廠火災毀損,是否符合免徵房屋稅?

報載本轄大里工業區旁,農地非法使用之地下工廠發生火災,鐵皮屋搭建的違章工廠付之一炬,並造成現場多名警義消燒燙傷之社會事件,本局深表遺憾關切,該農地係搭建工廠使用,原已按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在案,惟經現場勘查該違章工廠因火災毀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核符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免徵房屋稅,本案已秉持愛心辦稅及服務便民原則,立即主動辦理相關稅捐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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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5日 星期四

房市解碼!不同樓層價差多少才合理?

報導:MyGoNews蕭又安
時間:2019-03-01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自2014年中,北部地區房市陸續進入盤整期至今,價穩量縮的格局依舊不變,即便2018年的交易量較2017年增加4.5%,來到27.8萬棟,但與過去動輒三、四十萬棟的交易量相比,仍有一段差距。在目前的房市格局,民眾買房更要仔細議價,高樓層與低樓層的價格差多少才合理,也是一門學問。
 

在學術界有個名詞叫「樓層別效用比」,意思是同一棟樓裡各個樓層的單價比率,例如把4樓設為100,若5樓是105,表示5樓的單價會比4樓高5%。好時價分析新北市累積近30萬筆的實價登錄房地交易資料,以數理模型製作出各樓層的樓層別效用比,發現以大樓、華廈而言,高樓層確實比中低樓層貴。
好時價將4樓設為基準100,分別檢視大樓(以總樓層30樓為例)、華廈、公寓的樓層別效用比,發現共通點是1樓最高,分別是112.0、110.3、138.4,2樓以上的部分,公寓從2樓開始往上遞減,到5樓最低98.5;大樓及華廈則是2樓往上遞增,其中大樓的頂樓(30樓)約比4樓高1成,華廈的頂樓(10樓)則僅比4樓高2%。

有趣的是,因為華人社會傳統文化,「四」與「死」發音相近,在購屋習慣上,較傾向避免購買4樓,價格也因此受影響,但4樓會是最便宜的樓層嗎?透過樓層別效用比的實證,發現4樓的價格,無論在大樓、華廈或是公寓皆非最低,顛覆傳統認知。

過樓層別效用比,可以揭開樓層高低對於價格影響的神秘面紗,客觀判斷不同樓層的價格差異。不過,須注意的是,各行政區、地區有不同的購屋偏好,且個案不同也會有不同結果,樓層別效用比只是購屋時的參考依據,最重要的還是找到心中理想且可負擔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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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1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土地 ~ 分管對於第三人的效力

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065號判例原認為:「共有人於與其他共有人訂立共有物、分管之約定時,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其、分管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但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49號解釋認為:「應有部分之受讓人若不知悉有分管契約,亦無可得而知之情形,受讓人仍受讓與人所訂分管契約之拘束,有使善意第三人受不測損害之虞,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前述最高法院判例也不再援用。
       不過對於分管(分管契約、分管決定或分管裁定)對於應有部分的受讓人或取得物權的人即第三人的效力如何?
民法物權篇於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條文裡特別增訂了第826條之1第1項經登記即得對抗第三人之規定,「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820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使分管契約經登記後,藉由公示方式產生物權的效力,拘束受讓人以維持共有人間分管契約之安定性。 
       共有人分別共有土地,一定要注意其管理,又如有「分管」時,也要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方能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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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7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土地 ~ 共有物私下約定管理可分以下多種型式 ~

1、分管契約:共有土地的管理可以由共有人以契約
約定,此即俗稱的「分管契約」。共有人全體就共有物所為分管約定,即為分管契約,「分管契約」是共有人全體共同的約定,其內容及方法自無限制
1、分管決定:共有人如採用《民法》第820條第1項以「多數決」的方式同意管理,此為「分管決定」,少數不同意或未表示意見者,仍受此「分管決定」的拘束。
2、分管裁定:《民法》第820條第2項對於共有人以多數決即「分管決定」的方式,決定管理,倘有「顯失公平」的情形,「不同意的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法院因而所為的裁定,即為「分管裁定」。
對於「分管契約」、「分管決定」或「分管裁定」是否可以變更?依《民法》第820條第3項規定: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的聲請,以「裁定」變更之;這是「情事變更原則的具體化」。前述程序應適用「非訟程序」,此種規定乃為使共有物的管理得以順利遂行,促進資源效率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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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土地 ~ 共有土地的分管

由《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可知共有土地的管理可以由共有人以契約約定,此即俗稱的「分管契約」。共有人全體就共有物所為分管約定,即為分管契約,「分管契約」是共有人全體共同的約定,其內容及方法自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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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9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土地 ~ 共有物的「管理」不同於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

我國《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的同意;「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不同於「共有物的管理」。
    民法》第820條所規定之「共有物的管理」是指共有物的保存行為及改良、利用等行為,現分述之如下:
1、保存行為:乃指以防止共有物的滅失、毀損或其權利喪失、限制為目的,維持其現狀的行為,包括「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
2、改良行為:乃指不變更共有物的性質,而增加其效用或價值的行為

3、利用行為:乃指以滿足共有人共同需要為目的,不變更共有物的性質,決定其使用收益方法的行為,例如:將共有土地出租或出借。
共有土地的管理,如共有人間未有分管契約時,如僅為共有物的「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參見《民法》第820條第5項);至於其他的管理行為,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民法》第82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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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5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土地 ~ 土地共有可分「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

按土地的所有權形態有「單獨所有」及「共有」之分,而共有又可分為「分
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前者指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持分)對於土地有所有權(《民法》第817條);至於後者則係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的共有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土地(《民法》第8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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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9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土地 ~ 分管契約有效情形下,共有人可否請求裁判分割:

 (一)物之使用目的:
         共有人依分管契約使用共有物而為投資行為,即應保

      護共有人的合理期待,使分管契約在合理年限內,不因分       割而受影響,以保護共有人投資的期待。因此,已有分管       契約應構成民§823所稱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制。
 (二)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
           分管契約係共有人間之契約,使共有人就共有物有依       其分管契約而使用之義務,而此一義務的履行顯然必須經       過一段期間,方符合分管契約之目的。因此,共有人如明       示不分割,固然構成民§823所稱契約訂有不分割之其           限
即使分管契約並未明示不分割和期限,解釋上亦應認       為共有人間有不分割之默示意思表示,而構成訂有不分割       期限,而不得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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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土地 ~ 共有土地之分割與分管有何不同?

分管原無消滅共有關係之意,祇係遷就共有土地使用狀態之權宜措施,其雖約定各共有人得管理使用共有土地之某一特定部分,但各共有之共有關係依然維持。實務上有判決認為分管之共有土地,若有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該分管契約之意思(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三號判決)。
  日常生活中,共有人對共有土地之某一特定部分可以獨立使用,往往是因為共有人間存有明示或默示分管契約之故,然在土地登記簿上,其產權仍維持分別共有之狀態

分割旨在消滅共有關係而變更為單獨所有必須再經由分割共有土地之程序,才能夠各自獨立,成為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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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日 星期三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共有土地 ~ 分管契約有效情形下准許裁判分割,於裁判分割後如認分管契約仍有拘束力,則分割有無實益:

(一)分割自由與限制的意旨:
          分割的自由與限制,顯然皆係基於物之使用效率,因共有的協商成本和執行成本高於單一所有,故在法令限制、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才限制分割,減少協商成本和執行成本。
(二)分管契約仍有拘束力的裁判分割之實益:
    1、原物分割:
         於原物分割情形,除非共有物之分管現狀,各共有人分管部分的價值剛好符合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比例,而各共有人間對分割方式也無爭議,法院亦願意依各共有人分管的部分而原物分割,則分割後之狀態與分管情形完全相同,又何須裁判分割?相反情形,分管契約仍有拘束力,造成共有人雖取得原物,但仍未必可加以使用,反而造成所有和使用分離,產生代理成本,裁判分割似無實益。
    2、變價分割:
         於變價分割情形,若第三人取得共有物,但仍受分管契約所拘束,則第三人大多無取得共有物之誘因。此時,即使有人願意購買,因係違反共有人意願而剝奪其所有權而取得現金補償,違反私法自治精神,在欠缺公共利益下,顯然不具正當性,亦不符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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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5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2‧ 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案件作業規定及申請作業程序為何?

一、 相關法令及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

二、申請者應附書表及附件(詳見管制規則第六條之一):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規定應申請許可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申請書格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二)使用計畫書。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能以電子處理方式取得者,免予提出。) (四)申請許可使用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本款規定之文件) (五)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

三、作業內容及流程:(一)使用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依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規定「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細目」者,應依第六條之一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應依其所定相關規定審查,於徵得該使用 地主管機關同意及加會有關機關後核准,並通知申請人及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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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1‧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作業規定及申請審查作業流程為何?

一、相關法令及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 

二、申請者應附書表及附件(詳見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二)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土地面積達到一定規模者,應檢附各該區 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之文件。如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之文件。 ) 

三、作業內容及流程: (一)非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除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者外,應先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等相關書件向縣(市)政府(地政單位)申請變更編定。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由府內相關單位會同審查通過,再通知地政事務所辦理異動手續。其作業流程圖詳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附錄三。 (二)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作業流程有別於非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經縣(市)政府依本要點相關規定初步審查通過後,需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提專案小組審查,繼而通知申請人依本規則第四十八條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或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政證明文件,以憑辦理變更編定。其作業流程圖詳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附錄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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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8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10‧ 違反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會受何處罰?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 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如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由該管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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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4日 星期三

【持分土地買賣】~ 9‧ 申請土地變更編定,要檢附何種文件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應先向縣(市)政府繳納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二)興辦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免附)(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以檢附。)(五)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六)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土地面積達到一定規模者,應檢附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之文件。如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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