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他共有人處分其私有持分,或私有持分經拍賣,函詢本署
是否優先承購時,除國有持分已有使用計畫者外,不予主
張優先承購。前項優先承購及所需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
及預算程序辦理。
高價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五、他共有人處分其私有持分,或私有持分經拍賣,函詢本署
是否優先承購時,除國有持分已有使用計畫者外,不予主
張優先承購。前項優先承購及所需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
及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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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款規定之土地,屬坵形方整,現況為空地或視為空地,
且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
他共有人處分之國私共有土地雖不具前項要件,符合下
列各款情形者,亦得主張優先承購:
(1)出售價格較預估當時之市場價格為低。
(2)現況為可建築之空地或視為空地。
(3)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超過五
百平方公尺,且坵形方整,適宜整體規劃利用,或該
國有持分已有使用計畫。
依前二項主張優先承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第
一項優先承購所需經費,應專案報財政部核轉行政院同意
,由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支應;前項優先承購所需經費,應
循預算程序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二款所稱視為
空地,係指符合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八點
規定得視為空地之情形。國私共有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屬公
共設施用地、抵繳稅款或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之土地者,不予主張優先承購私有持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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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全筆國私共有
土地,函詢本署是否優先承購時,其出售價格較預估當時
之市場價格為低,且該土地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主張
優先承購:
(一)土地規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臺北市:
(1)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商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
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五百平
方公尺以上者。
(2)部分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商
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
建築土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其他直轄市、縣(市):
(1)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
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
上者。
(2)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
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六百五十平
方公尺以上者。
(3)部分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商
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
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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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私共有土地國有持分辦理出售,承購人非他共有人時,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
項規定,限期通知他共有人優先承購,他共有人有數人主
張優先承購時,由各該主張優先承購之他共有人按其應有
部分計算比率共同承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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