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前款規定之土地,屬坵形方整,現況為空地或視為空地,
且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
他共有人處分之國私共有土地雖不具前項要件,符合下
列各款情形者,亦得主張優先承購:
(1)出售價格較預估當時之市場價格為低。
(2)現況為可建築之空地或視為空地。
(3)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超過五
百平方公尺,且坵形方整,適宜整體規劃利用,或該
國有持分已有使用計畫。
依前二項主張優先承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第
一項優先承購所需經費,應專案報財政部核轉行政院同意
,由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支應;前項優先承購所需經費,應
循預算程序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二款所稱視為
空地,係指符合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八點
規定得視為空地之情形。國私共有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屬公
共設施用地、抵繳稅款或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之土地者,不予主張優先承購私有持
分。
高價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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