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3日 星期六

【收購持分、共有土地】~ 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4)

四、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全筆國私共有
    土地,函詢本署是否優先承購時,其出售價格較預估當時
    之市場價格為低,且該土地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主張
    優先承購:
(一)土地規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臺北市:
         (1)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商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
            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五百平
            方公尺以上者。
         (2)部分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商
            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
            建築土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其他直轄市、縣(市):
         (1)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
            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
            上者。
         (2)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
            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六百五十平
            方公尺以上者。
         (3)部分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商
            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
            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高價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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