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全筆國私共有
土地,函詢本署是否優先承購時,其出售價格較預估當時
之市場價格為低,且該土地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主張
優先承購:
(一)土地規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臺北市:
(1)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商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
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五百平
方公尺以上者。
(2)部分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商
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
建築土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其他直轄市、縣(市):
(1)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
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
上者。
(2)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
本署經管國有可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六百五十平
方公尺以上者。
(3)部分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部分位於都市計畫商
業區,國有持分面積或併計毗鄰本署經管國有可
建築土地面積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高價收購持分、畸零、共有土地 ~~~ 0982-683151 龍 先生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