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5日 星期一

重劃農地 ~ 問 : 土登155條之1辦理註記登記事宜之應備文件為何?另如需分管圖,該由何單位核發或證明?

按申請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除該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本案依同規則第155條之1規定辦理共有物使用、管理之註記登記,其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係指全體共有人約定之共有物分管協議書,協議書內如有涉需以土地分管圖表明分管位置時,因屬共有人間之債權約定事項,法無規範應由何單位核發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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